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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精神,落实好教育部招生工作部署,2024年5月17日,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4〕6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20年以来,我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工作部署,实现了公民同招的既定目标,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进一步规范。今年,教育部召开了相关工作会议,印发了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文件,部署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为落实好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行为,稳妥做好我省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省教育厅出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共4个部分,16个方面。第一部分,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包括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合理划定招生范围、规范报名信息采集、依法保障入学权利、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5个方面。第二部分,全面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包括统筹确定招生规模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范围、保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从严控制政策加分5个方面。第三部分,全面统筹特殊类型和群体招生。包括规范特殊类型招生、保障特殊群体教育2个方面。第四部分,全面加强监督管理。包括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惩违规行为、广泛宣传引导4个方面。
三、对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有什么规定?
一是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二是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三是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四、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有什么规定?
一是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二是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在县域内确定招生范围。三是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由审批机关统筹考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合理下达招生计划,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市、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适当跨县域招生,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五、如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的就学权利?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同时明确,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电脑摇号有什么要求?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
七、对义务教育均衡分班有什么要求?
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
八、对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市域内明确。地处县域(含县级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本市若干城区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可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高校附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其他公办普通高中相同。
九、省示范高中指标到校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单独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且就读满三年以及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指标分配向乡村初中和薄弱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严格落实属地招生要求,2024年起不得跨区域分配指标,防止跨区域掐尖招生。
十、随迁子女就学是什么政策?
《通知》明确:一是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二是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三是落实随迁子女考试招生政策,在流入地参加普通高中招考录取的,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享受与户籍所在地就读考生同等政策待遇,具体录取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十一、如何落实义务教育入学“一件事”要求?
为落实国务院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要求,《通知》明确从2024年起,各地在积极使用“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或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建的招生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实现入学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数字化的基础上,须通过“皖事通”上提供统一的入学报名登记入口开展中小学入学报名工作,实现“一网通办”,方便百姓网上报名登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十二、如何加强招生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国家和我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政策。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的监管;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各市、县(市、区)将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十三、对违规行为有什么惩罚措施?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一是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和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予以约谈,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二是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是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三是对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
政策发布单位:安徽省教育厅;
政策咨询部门:基础教育处;
咨询电话:0551-62816467。
原文链接:http://jyt.ah.gov.cn/public/7071/40706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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